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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彩票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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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搭建“四大平台”推动党员教育提质增效******

  作者 :曹志亮、王慧敏(中共齐河县委组织部)

  近年来,齐河县坚持把加强党员教育作为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以加强阵地、课程 、师资 、宣教四大平台建设为抓手,着力构建体系健全 、富有特色 、学用一体的教育机制,持续推进党员教育提质增效 。

  一、加强“阵地平台”建设,搭建多元培训载体。持续挖掘红色教育资源 ,倾力打造党员教育阵地平台 。一 是高标准建设齐河县委党校新校区 。按照“超前谋划、着眼未来、科学实用、务求实效” 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党校新校区占地52亩 ,建筑面积2万平米,设置办公楼 、教学楼 、学员公寓楼、餐厅楼四个主要功能区,图书室、阅览室 、党建书吧 、党建活动室 、健身房 、职工活动室、档案室等功能室一应俱全 ,能满足1600人同时培训、500人同时食宿 。二 是规范乡镇(街道)党校建设 。先后出台《齐河县乡镇(街道)党校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党校(党员教育中心)“擂台比武”暨评选县级规范化党校活动的实施方案》等 ,扎实推进乡镇(街道)党校实体化 、规范化建设。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按照“五室八有五上墙” 的标准,规范乡镇(街道)党校教学场所。完善机构设置,为每个乡镇(街道)党校落实2个事业编 ,同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管党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整合优势资源 ,每个乡镇(街道)党校打造了3处以上现场教学基地 ,并配备讲解员 。三 是打造红色教育矩阵。以“担当”为主题 ,以情景体验为主要表现形式,打造齐河党员教育体验基地 ,运行以来先后接待参训人员3000余批次 、13万余人次 ,成为山东省委党校在德州市设立的第一家现场教学基地 。依托鲁北第一个农村党支部“后里仁庄党支部”,建设党史学习教育基地 ,形象真实地展示齐河地方党组织发展 的全过程,启用以来接待参训党员干部300余批次 、9000余人次 。同时 ,对全县各类红色资源进行整合 ,把革命烈士纪念馆 、国防教育基地等分散的红色场所串联起来 ,每个点提炼一个主题,打造具有齐河特色的“红色教育矩阵”。

  二 、加强“课程平台”建设 ,提供丰富教学内容。坚持“围绕党的建设需要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围绕党员干部个人需要”设置课程,致力于提升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和能力水平。一是抓好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的统领地位 ,主体班次中理论和党性教育 的比例占总课时70%以上。开展形式多样的党性教育活动,举办“红色教育进社区”“红色文化进校园”活动 ,把红色教育送到党员群众身边 。举办“红齐”微党课大赛 ,推选优秀党课15部。二 是抓好能力提升课程 。每年开设全县中心工作解读课,讲解宣传全县的中心工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解决工作思路问题 。开设“提升执政能力”专题教学课程,包括提升科学决策能力、政治领导力 、公共服务能力等讲题,共梳理能力提升方面 的专题课30余个 。三 是抓好现场教学课程 。开展现场教学调研活动,挖掘教学资源 ,提炼形成教学模块 ,目前已开发经济开发区跨越发展教学模块、乡村振兴教学模块、红色齐河教学模块等7大模块 、60个现场教学点。2022年以来,已开展了20余场现场教学 ,1200余名基层党员参加了现场培训 。

  三、加强“师资平台”建设,持续壮大师资队伍 。狠抓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党校专职教师 、本地兼职教师、外聘客座教师”三位一体的师资力量格局 。一是强化县委党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校”行动,每年通过招考为党校引进专业硕士以上人才1-2名 ,为党校增加9个编制,编制总数达到37人 。实施“诵 、读 、讲”三位一体的教师素质提升工程 ,每季度开展一次“朗诵活动”,每周三、五下午为集体阅读日,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试讲活动 。加大教师培训力度 ,组织教师到重庆 、延安等地学习先进经验 ,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山东省委党校进修学习 ,确保每人每年接受10天以上培训 。二 是拓展兼职师资队伍 。整合全县资源 ,选聘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优秀农村党组织书记和先进典型人物 ,担任党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人才库已达到300余人 。同时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领导和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每人每年至少到党校主体班次讲1次课 。三是挖掘上级和外地师资力量 。用好省级“名师送教”师资库,对接德州市委党校专家库,今年以来,邀请省市有关单位领导专家30余人次来齐授课 。扩大选人视野,开设“齐河大讲堂”,定位“前沿 、实用、权威”,邀请中央部委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等知名专家学者来齐河作专题报告,围绕新旧动能转换、舆情处置、政务服务等主题 ,邀请20余名专家进行授课 。

  四、加强“宣教平台”建设 ,大力提升培训实效 。坚持把开展宣教工作作为党员教育重点工作,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覆盖面。一 是抓好主体班次培训 。坚持把主体班次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 ,不断探索主体班次提质增效措施 。2022年以来 ,先后举办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全县科级干部进修班等班次15期 ,培训党员干部2000余人次,同时 ,积极承办省级培训班,先后承办全省乡村振兴专题示范培训班1期、全省2022年度村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3期 。二 是持续办好“巡回党校”。为提升党员培训 的覆盖面,创建了实体化运行的“巡回党校” ,变“等学员上门学”为“走下去上门讲” ,让全县基层党员就近接受党校培训 。近年来 ,根据运行效果不断优化调整教学点,目前共设立了120处村级教学点和11处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教学点,2022年以来,开展培训130余场次,培训党员1万余人次 。三是用好新媒体平台。积极整合各类媒体资源,先后开通齐河党建公众号、齐河党建视频号 、红齐党建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推出“红齐云课堂”党建宣传品牌,开设我来讲党课、党务知识我来讲 、我与灯塔共成长、党 的二十大每日一学小课堂、我 的基地我来说等栏目 ,让党的声音传得更开、传得更广 。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 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 、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 ,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 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 ,公众人物 、艺人 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 。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 ,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 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 、私人场所等 ,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 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 ,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

  1月12日 ,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 。经查 ,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 ,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 ,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 。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 ,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 ,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 的问题——随着自媒体 、短视频平台 的兴起,日常生活中 ,“随手拍” 、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 ,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 ,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 的拍摄行为 ,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 ,“随手拍” 、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 。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 ,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 ,网上有不同 的声音:有网友猜测 ,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 ,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 ;也有网友认为 ,王某某 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 ,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 ,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 ,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 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 ,对不住了 ,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 ,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 。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 。无论 是在机场 ,还 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 、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 。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 、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 ,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 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 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 ,公众人物 、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 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 ,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 ,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的行为 。

  公众人物 、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 ,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 的拍摄行为 ,并要求其删除拍摄 的照片 。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 ,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 。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 ,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 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 ,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 ,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 ,由于公众人物 、艺人工作和生活 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 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 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 。至于“容忍度” 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 、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

  段英子说 ,偷拍 、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 ,如果采取私力救济 ,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 ,控制好“度” ,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 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 ,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 的街拍就完成了 。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 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 。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 ,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 。经民警询问 ,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 ,无论 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 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 的相关规定 ,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 的照片进行扩散 ,都 是侵犯他人隐私权 的表现 。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 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 ,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

  “无论是街拍还 是偷拍,如果 是对人物肖像 的拍摄 ,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 的情形而言通常 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 、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段英子说 。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 ,如果拍摄 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 ,根据民法典规定 ,可能侵犯被拍摄者 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 ,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 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 ,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 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 。”赵占领说 ,如使用目 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 ,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 ,未暴露他人隐私 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 ,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 ,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 ,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 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 ,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 ,头也不回地跑掉了 ,正在制作 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 。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 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 ,而摊主则以为小曾 是执法人员 ,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 ,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 ,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 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 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 ,并且连自己走路时 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 ,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 ,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 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 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 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 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 、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

  赵占领说,偷拍 、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 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 ,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 ,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 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 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 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 。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 。”段英子说。

  那么 ,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 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 ,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 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 是拍摄还 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 ,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 的同意 ,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

  对于未经允许 的偷拍 、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 ,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 ,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 ,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 ,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 。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 的民法通则而言 ,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 的肖像’ ,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 的目 的 是否 是营利 ,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 的肖像权更为周到 的保护 。”段英子提醒说 ,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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