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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驿站财政机制的形成与演变******

  作者:刘文鹏(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

  驿站是中国历代王朝传递信息 、递运物资 的主要渠道,在维系国家统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驿站 的正常运转全赖驿站经费之保证,所谓“国脉疏通原借驿递,而驿递急需端赖钱粮”。一般认为 ,清朝入关后一扫旧弊,摊派、加征得到有效抑制 。这一观点突出了明清之际驿站财政的差异 。但实际上 ,明末加派之征也通过各种隐性方式在清代得以延续。在清初裁驿费充军饷 的财政政策影响下 ,清代驿站财政走向了既病民又病官的摊派旧途。

  明代驿站财政与驿役官当改革

  明初驿站财政建立在实物财政基础之上 ,有赖于田赋征收和劳役佥派。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明太祖诏令天下广置各驿 ,其驿站差役佥派民户出办 。具体方法 是 ,“马有上中下三等,验民田粮出备”(《明太祖实录》卷29 ,洪武元年正月庚子)。即民户依照粮赋多寡对等充任驿传马夫 ,其不足数者可以数户共充一夫 。本县人户不足 ,则“以相邻州县点差”,谓之“协济” 。甚至令东南富户 、市民前往北方诸省协济应役 。官方除提供驿舍 、备办廪粮及派遣官吏外 ,驿站其余所有开支均由驿传役夫亲身应役承担。此外 ,尚有里甲和均徭内编派驿站差役,以满足其财政开支需要 。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 ,明朝将永充改为“依次轮充”(万历《惠州府志》卷10,《赋役志下》,明万历四十五年刻本)。其佥编时间有三年 、五年和十年之别 。但地方政府在实际佥派中并不遵守定制,以至于有役三五十年者。此外在没有预算与额设经费的体制下,驿站马夫等便成为驿丞等官吏盘剥 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导致嘉靖以前的马户不堪重扰 ,驿站运行困难 。

  成化 、弘治年间白银货币化地位得到官方承认 ,一系列以财税定额为目 的、减轻地方差役负担 的差役纳银改革随之展开 ,驿站 的日常运转也由力役亲当改为征银雇募,至嘉万时期 ,因推行一条鞭法改革 ,得以最终确立 。具体做法是根据过往支销数目 ,预估一年驿站夫马工料银额数 ,将其摊入全县粮赋或额田中征收。对于他县协济马匹 ,则按每马所需折银 ,分派各协济州县“照亩均征”(申佳胤:《临洺驿马政记》,载崇祯《永年县志》卷7) 。征收 的站银,以府为单位进行统计并征收,然后由府转发各驿 ,招募人员当差 。

  官征官募确实起到了均平差役 、减轻百姓负担 的作用 ,“计地征粮 ,可以免马头独累之苦;募人当应,可以绝官吏求索之私”(刘麟 :《清惠集》卷3 ,《均驿传安人心扶公论杜私情以免偏苦疏》,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348页)。但新政实施不过十余年,即弊端百生 。一方面 ,官府“给驿渐广” ,导致地方驿站开支不断增加 ;另一方面 ,过往官员多索马匹差夫,马户“卖产鬻儿,倾家丧命” 。更甚者,明季“国用不足 ,将原额驿站夫马工食草料银两半裁以充练饷”(《宣大山西总督李鉴启本》,顺治二年五月八日),地方驿站财政更加吃紧 。本县“马户逃窜,扳累难支”,他县协济亦托故不前,地方不得不再度佥派里民应当,复“蹈万历以前之夙弊” 。而“驿卒糊口无资,群起为盗”(《顺天巡按柳寅东揭报驿递疾苦》 ,顺治元年七月 ,载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册 ,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

  清初中央对明代驿站财政体制的调整

  清朝入关之初 ,平定全国的战争仍在持续,大量地方财政经费被裁撤充饷,驿站钱粮也不例外 。在财政紧缺的情况下 ,既要全力保障军费 ,又要维持驿站正常运转,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维护各自利益走上不同道路。

  于中央而言,顺治元年(1644年)七月清朝废止一切明末加派 ,废除明末里甲佥派 ,将全国驿站由民当改为官当 ,所有经费均于正项地丁内动支 ,“不复累及百姓”。与此同时,令各省站银“以万历初年会计录为准”,“照旧征收,加增者不准”(《户部尚书英峩岱题本》,顺治二年六月六日)。

  然而 ,明末清初接连不断 的灾荒、战争导致地方田赋收入急剧下降 ,部分省份站银除荒后实征不及原额半数,巨大的经费缺口令驿站运转维艰。更重要 的是,清初持续 的军事行动导致国家财政经费捉襟见肘。权衡之下,清朝不得不裁减包括驿站经费在内的地方财政以充实军饷 。驿站经费 的大幅压缩主要集中于顺治九年(1652年)至十四年(1657年)和康熙平定三藩之乱期间 ,此后雍乾各朝均陆续裁减。全国站银“通计裁扣之数 ,自顺治九年以迄乾隆,竟居原额三分之二”(民国《盐山新志》卷8 ,《赋役篇上》 ,民国五年刊本) 。

  在额征驿站银剧减 ,加之禁止摊派、裁驿充饷 的境况下,清廷只能尽可能地集中有限驿站财政资源 ,使其利用最优化 。方法主要有三:一 是裁僻济冲 ,将驿站经费集中于主干驿道。二是调整驿道走向、开辟新驿道。顺治年间 ,为减轻河南、山东驿站负担,清朝开通经山西前往川陕甘等地区 的驿道 ,河南驿站负担有所减轻 ;山东则开通了经德州 、泰安 、蒙阴 、郯城前往江苏 的“山东东道”,使原有山东中路 的驿站压力有所缓解 。驿道重新规划后要求行差人员循规定驿道行进 ,并在勘合火牌内明白填注,严禁随意改变路途。三 是严格掌握地方驿站财政奏销。顺治八年(1651年),清朝确立各省财政奏销制度后,规定驿站 的各项开支需岁终汇造清册 ,由户部核实奏销 。自顺治三年(1646年)至十四年修撰完成的各省赋役全书 ,更 是将各省起运存留 、驿站额支数目固定下来 。通过赋役全书和奏销制度 ,各省驿站每年 的财政收支也尽在中央 的掌握之中。这既有助于中央了解地方驿站财政之盈绌 ,及时作出调整;也将府州县驿站财政纳入藩司和中央管控之下 ,方便了驿站财政资源的宏观调拨 。

  上述改革确实值得称许,在财政极度紧张 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禁令确保地方不得派累里甲 ,展现了新朝气象 。但奈何由于清初战争开支甚巨,很多本应裁僻济冲的夫马钱粮亦经常被中央挪作军饷 。地方政府为保障驿站 的正常运转疲于应对 ,不得不百般腾挪,甚至延续明季摊派旧弊 。

  清前期各省对驿站财政体制调整的因应

  整体而言 ,各省解决地方驿站财政问题的举措主要集中在复原额、顾驿递 ,严考成 、革协济等方面 ,而在州县层面更为通行的做法则是直接佥派里甲。

  所谓复原额,即各省督抚在除荒实征站银过少 的情况下,奏请恢复该省旧设站银数额。部分省份在朝廷下令裁去明季摊派并统计旧额银时,往往在万历初年额设站银基础上将里甲夫马工料银和摊派银两一并作为本省额设驿站银统计、报呈,实际上是将“旧额”提高,把明代站银 、里甲夫马银和摊派银以隐蔽的方式承续下来 。而裁撤地方经费过程中 ,驿站经费可能虽亦被裁撤,但因为需要维持驿站的正常运转,驿站经费 的裁撤力度不及其他经费 ,所以在顺治初期裁节地方经费的过程中,面对经费紧缺 的情况“先尽驿站支用”的“顾驿递”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得以贯彻落实。

  明清之际的驿站协济制度 是保障冲途大驿有效运转 的良制 。但协济的正常运行需建立在驿站财政充足的基础上 ,一旦经费被挪用或裁减 ,各地往往托故不前 ,导致受协驿站运转失灵。为解决该问题,清朝将协济站银完纳与否 、完纳分数均纳入官员考成 。但协济站银毕竟还需多一道解送程序 ,此间辗转费时、各级侵扣,其弊多端。于是 ,各省纷纷奏请将“本州县之正项用补本驿之急需 ,而以外州县之协济 ,汇解藩司抵补正项”(《河南巡抚吴景道题本》 ,顺治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南省协济北方站银也照此方法办理 。此项调整至康熙七年(1668年)最终成为定制 ,并施行于全国 ,起自明代 的驿站协济制度被废止。此种方法减少了站银支用的程序 ,提高了驿站运转效率。

  中央和各省为筹措驿站经费 ,经过多重努力,确实起到一定作用 ,似乎驿站也得以正常运转;但如果我们将视野转移至州县,则会发现驿站财政状况呈现 的是另外一幅景象 。

  清人薛所蕴《驿卒词》云:“闾阎困敝乏帮贴 ,差烦马瘦刍茭绝 。……县官逮治驿卒死 。五更三点不交睫,头枕驿门候消息 。”(张应昌编 :《清诗铎》卷9,中华书局2022年版,第262页)这并非夸张和想象之词 。顺治年间曾任新乐县知县、专管冲途大驿西乐驿 的林华皖对当时的驿站困境有过总结 :一则差务繁忙,“每日数起”;二则夫役“额设者有数” ,每遇大差势必另外雇觅 ;三则马骡羸瘦 ,“陆续行差 ,倒毙不一 ,月而殆尽”;四则行差人员百般苛索,夫役折干、背负过重(林华皖 :《治鲜集》卷2,《驿邮略》 ,载《续修四库全书》第880册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30~431页)。康熙《丰润县志》更直白指出:“输蹄往来 ,络绎不绝 ,粮糗刍薪,存留不能及半 ,协济未必以时,县令之拮据,殆所不免 。”(康熙《丰润县志》卷4,《赋役志·驿传》,清康熙三十一年刻本)绝大多数州县官员不堪重负 ,自杀者亦不在少数。其最终结果,“存留各项节次裁减,州县之事束手无策,势不得不私派之民,民既出雇役之钱 ,仍不免于役又不知凡几矣”(康熙《灵寿县志》卷4 ,《田赋上》 ,清康熙二十五年刻本)。摊派里甲成为州县官自然而然的选择 。

  然而 ,直接摊派里甲显然与清朝不加赋的政策相冲突 。天津巡抚张忻、保定巡抚郝晋及经手知县都曾因触犯此律最后交刑部议处。故很多地方州县只能想方设法将摊派合法化:一 是延续明季之“强制性雇募”手段 ,名为发银雇募 、听民应召,实则是强制性“照里派轮”,官方挟公权权威进行变相摊派 ,并非纯粹 的自由雇募应召之制。另一种 是额外摊派 ,倒逼国家财政政策作出调整 ,将摊派合法化。部分州县驿站确实差务繁忙,必须额外派征。但为避免胥吏 、马头毫无限制多征,引致民怨沸腾 ,清廷将额外摊征编入赋役全书,承认各种加派 的合理性并使之合法化 。

  清前期驿站财政体制改革的影响及其余绪

  清人曾对本朝 的废力役亲当为官当官募之制大为赞赏,称“清兴,扫除旧政 ,与民更始。而钱粮则例一以万历初年为定 ,且赋皆改折而无本色之征,差皆雇役而无佥点之害……民无一事之扰,薄赋轻徭 ,培植邦本 ,万世无疆之休基此矣”(康熙《吴桥县志》卷3 ,《食货志》 ,清康熙十九年刻本) 。

  但清初军兴旁午,裁驿充饷时常有之 。实际上“额设工料已减十分之三 ,差务更增十分之四”的情况下 ,地方财政仍然左支右绌。驿站之弊不仅官累难除,民累亦未减轻。一方面,清初裁节驿费并非为了减轻百姓负担,而 是裁驿充饷,百姓压力并未减轻。另一方面,在“额设有数”的驿站财政体制下 ,州县为保证驿站运转 ,又不得不走上加派里民 的老路 。这一回头路不仅额外增加了百姓负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中央将部分摊派合法化 。清廷减轻里甲摊派负担 的宣言也就此告以破产 。官员既存在加赋的罪名,百姓亦承受摊派的压力,实在是病民病官。

  以上种种弊病 的存在 ,究其原因,即在于中央财政集权下 ,地方额设驿站经费过少且并不稳定 。随着明代白银的货币化 ,国家财政也出现“统计银两化” 的趋势 。这一变革使得国家财税可预算 、可统计,方便了国家对各省州县财政 的掌控;但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则 是更加不利 。在“统计银两化”之前 ,所有驿传夫役均需亲当 ,财政开支由地方政府自行编制,不受中央管控;但在此之后 ,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方面,全国赋役逐渐定额化,中央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摊派 的“非法性”;与此同时,明清财政也因此走上“原额主义”道路 ,财政体制出现僵化 。另一方面 ,借助白银的便利 ,中央对于州县财政的掌控越发集中,且能随时裁扣 、调拨 ,导致州县财政难以稳定 。清人曾谓“国家之所赖者 ,惟财赋 ;地方之所重者,惟差徭 ;下民之所望者,惟恩恤”(乾隆《三河县志》卷5,《赋役志·驿站》 ,清乾隆二十五年刻本),生动反映了当时中央 、地方和百姓三者在国家财赋分配中 的地位和处境 。从国家立场出发,中央主要集中于对全国财赋的高度集权与掌控。尤其 是战争期间,国家的着眼点完全在于尽快汇集财政资源用于军事 ,以期稳定统治。裁撤地方存留银 是其中最为重要 的手段 ,而这势必导致地方州县存留经费过少 。州县为维持地方行政的正常运转,又不得不额外摊派 ,而所有 的压力最终只能转嫁给百姓。在上述财政结构体制下 ,百姓能否得到“恩恤”显然要打上问号 。刘志伟教授认为,清初通过编撰赋役全书和确立奏销制度 ,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 ,它导致的一个最直接的结果就 是地方赋税征收 的失控(刘志伟:《略论清初税收管理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 ,载《贡赋体制与市场 :明清社会经济史论稿》 ,中华书局2019年版 ,第190页) 。可以说 ,正 是中央财政 的“集权”导致了州县政府在财税征收中 的“分权”和“失控”。因此 ,随着清中后期各类大差、常差 的源源不断,以及驿务弛弊、苛索繁多等问题的抬头,“原额主义”财政下 的清朝驿站运转再度回到明末境况,各类差派更加层出不穷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驿站史研究”〔19ZDA207〕阶段性成果)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6日 14版)

最高检发布5件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中新网2月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 ,最高检发布5件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本批案例聚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堵点 、难点问题 ,通过精准研判和整体治理 ,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转变 ,以大数据赋能驱动未检工作提质增效 。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 ,分别 是 :河北省沧县检察院督促履行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大数据监督案、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督促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大数据监督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督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大数据监督案、北京市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违规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大数据监督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噪声污染大数据监督案 。

  以上典型案例数据分析 的关键点分别在于找出不同部门所掌握校车数据之间的“差异项”,找准监管盲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强化校车安全管理;根据强制报告制度执行 的要求在诊疗系统中发现需要强制报告的案件,进一步优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地 的路径 ,推进社会综合治理;通过数据分析找出符合保障救助条件 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通过比对位置信息 ,对校园周边 是否存在违规设置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开展全覆盖 、动态化监督 ;及时确定声音 是否超标、噪声污染行为 是否得到行政机关 的有效治理,切实保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 的健康成长。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2023年检察机关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以大数据之力推进未检一体化履职和融合履职 、更加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强化诉源治理 ,实现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

  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大数据监督案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检察 大数据监督 校车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校车事故暴露出 的校车安全管理问题 ,加强诉源治理 ,通过大数据检索、数字建模比对 ,全面梳理县域内运营校车安全管理隐患,找准监管盲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强化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 ,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线索发现】

  2021年11月,某幼儿园校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校车,且严重超载行驶导致车辆侧翻,造成20名幼儿及1名教师受伤的严重后果 ,涉事司机因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 。该起事故暴露出 的校车安全问题引起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关注,在全市部署开展校车安全监督专项行动 ,切实保障学生出行安全。沧县人民检察院落实专项行动部署 ,对本地校车安全运营情况展开调查 。经过初步调查,检察机关发现行政审批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分别在校车运营 的审批许可 、监督管理方面负有相应职责,各自掌握了大量校车运营 的相关数据信息,但由于各部门掌握的信息不同步,容易造成监管盲区。由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 的学校在用校车达140余辆 ,逐一踏访调查耗时耗力且难以保障调查效果,有必要通过对各部门相关校车信息开展大数据分析,更好明确校车安全问题所在,促推监管治理。

  【数据赋能】

  检察机关通过教育行政、公安交警、行政审批等部门获取校车、司机 、学生上下学乘车、运营许可等数据信息 ,经对这些数据信息的综合分析,筛选出从事校车运营却无校车标识牌、未按期年检的校车,无校车驾驶资格 、与登记备案信息不符、未按期审验、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已满60周岁的校车司机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校车许可使用、校车驾驶人条件和校车安全管理均有明确规定,由于相关规定未能得到贯彻执行 ,导致教育行政部门登记 的实际使用校车情况与行政审批、公安交警部门掌握 的合规校车信息存在差异,数据分析 的关键点在于找出不同部门所掌握校车数据之间 的“差异项” ,这些“差异项”是校车安全问题隐患所在,也是监管盲区的集中体现 。

  【案件办理】

  经大数据比对筛查 ,检察机关累计筛查出37辆正使用但无标识牌校车 ,这些无标识牌校车中有25名驾驶人不具有校车驾驶资格;在有标识牌校车中 ,5辆校车实际驾驶人与登记不符、5辆校车司机将满60周岁 ,需要及时更换 ;另筛查出私自营运校车业务 的大巴 、面包车28辆 。为确保数据比对的精准性 ,检察机关随机对两所幼儿园 的4辆校车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与大数据对比筛查发现的问题相符。2022年4月 ,沧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 ,要求疏堵结合开展校车规范治理工作 ,加强日常监管 ,保障校车运营安全 。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展开联合专项治理,无校车驾驶资格司机被全部替换 ,驾驶人发生变动的均依法变更许可登记,4辆不合格校车被停运,20余辆私自营运校车业务的非制式车辆被查扣,两名严重超载接送学生上下学 的驾驶人被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时,检察机关协调各方开通校车审批许可绿色通道,为30余辆符合标准 的无牌校车办理了合法手续,保障学生用车需求 。

  案例二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大数据监督案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检察 大数据监督 强制报告 异常诊疗记录

  【要旨】

  检察机关聚焦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系统汇总涉未成年人异常诊疗记录、涉未成年人性侵报案及立案记录等数据,发现涉未成年人性侵害立案监督线索 ,通过刑事立案监督 、民事监护干预形式 ,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 ,针对突出共性问题,启动数字化场景应用建设,优化强制报告路径 ,推进社会综合治理 。

  【线索发现】

  王某在给女儿董某某(9周岁)洗澡时发现其下身红肿 ,遂将其带至浙江省湖州市某医院就诊,期间,董某某称被人欺负 。医院医生询问是否已报警 ,王某称会自己报警。后王某丈夫董某因考虑与加害人有亲属关系 ,未及时报警 ,导致发案滞后,部分证据灭失 。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问题并非个例,强制报告制度实施以来,因报告主体等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错失破案良机 的案件时有发生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报案率、发现率低等突出问题客观存在。2021年12月,通过大数据分析 ,发现近两年本地区存在大量涉未成年人异常诊疗记录,有必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监督 ,切实抓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 。

  【数据赋能】

  检察机关通过卫健部门 、公安机关及医疗机构获取未成年人异常诊疗 、未成年人入住旅馆 、侵害未成年人治安处罚等数据信息 ,经对这些数据信息 的综合分析 ,筛选出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导致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 ,监护人未及时报警、长期放任被害人在外留宿等监护干预案件线索。数据分析的关键点在于根据强制报告制度执行 的要求在诊疗系统中应当强制报告 的案件。通过提炼未成年人异常诊疗数据中高概率成案的信息标签,明确检察监督重点,系统挖掘制度执行存在的漏洞,为依法推进一体监督,探索强制报告自动预警系统建设提供数据支撑。

  【案件办理】

  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汇总比对,发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的涉未成年人异常诊疗记录 ,将其中涉嫌性侵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针对监护人未及时报警、长期放任被害人在外留宿等监护不当行为,制发督促监护令,监督落实监护职责 。通过数据分析 ,联合市卫健委对强制报告执行问题突出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医疗领域强制报告信息 的常态化报告机制 ;启动强制报告“一键智达”应用场景建设,联合市公安 、市卫健委等部门开发诊疗系统自动预警报告系统、打通部门壁垒形成闭环治理,促使制度从依靠个体自觉向程序必经 的方式转变,实现集发现报告 、应急处置 、研判转介 、帮扶干预 、督察追责于一体 的系统整体化落实 。运行以来 ,自动报告线索80余条 ,同比上升5倍,已立案侦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7起 ,联合帮扶救助8人次 。

  案例三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大数据监督案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检察 大数据监督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监护缺失 数字化应用场景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发现难等突出问题 ,研发数字化应用场景,协同民政、公安 、司法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 ,通过大数据智能分析 ,及时发现未纳入保障 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检察建议 、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监护缺失监督,促推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

  【线索发现】

  2022年5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一对夫妻均处于服刑和逮捕在押阶段 ,他们年仅10岁的女儿小月(化名)应当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但检察官上门走访发现 ,小月无其他近亲属,仅有小姨不定时送来生活物资。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协助开展资格确认和关爱帮扶工作,相关部门指定小月的小姨为临时监护人 ,并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将小月纳入救助保障范围 ,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切实保障小月的基本生活。经深入调查了解,检察机关发现在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受限于执法司法信息不共享 的原因 ,除人工排查和自主申请外,相关部门难以及时掌握孩子父母因涉案被羁押或其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

  【数据赋能】

  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民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卫健部门 、人民法院、残联等部门,对常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和困境儿童 、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重残人员 、失踪人员、死亡人员等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筛选出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但尚未纳入救助的未成年人 。数据分析的关键点在于通过获取未成年人信息匹配关联到潜在“应保未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大数据分析 ,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打通数据壁垒 , 是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的意见》 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重点内容 。

  【案件办理】

  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研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智慧发现救助”数字化应用场景 ,通过系统智能运算 ,首批筛查出28条待核线索,经人工核实 ,确定5人因父母涉案被捕等原因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条件。检察机关以制发检察建议方式促推相关部门逐一按程序纳入保障,从监护状况、户籍管理、受教育情况等民事权益保障为切入开展跟进监督。其中,以民事支持起诉 的形式帮助身患疾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杨某甲申请法院判决指定监护人 ,联动多部门为其提供就医 、就学等方面的关爱帮扶。

  案例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违规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大数据监督案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检察 大数据监督 校园周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针对校园周边违法设置娱乐场所、酒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烟酒彩票销售点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问题 ,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 ,消除安全隐患 。通过建立大数据模型 ,对校园周边 是否存在违规设置 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开展全覆盖、动态化监督 ,用科技的力量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赋能 ,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线索发现】

  为落实校园周边不得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的有关法律法规,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借助公益诉讼智能线索发现分析研判平台 ,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按模型要求进行检索,获取校园周边娱乐场所 、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烟酒彩票销售点等场所信息,并发现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的线索。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 ,统一部署 ,三级院联动,根据线索开展现场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数据赋能】

  检察机关从工商注册信息和地图信息中收集全市各中小学校和全市范围内KTV 、网吧、棋牌室、游戏厅 、酒吧 、迪厅 、夜总会 、彩票站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的位置信息 ,经对这些数据信息的比对、分析 ,筛选出校园周边违规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线索信息。数据分析的关键点在于比对位置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学校 、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酒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 的场所 ,不得设置烟 、酒 、彩票销售网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等法规针对不同场所 ,对“周边”作出200米、100米等明确限定。由于相关规定未能得到贯彻执行 ,导致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校园周边仍有此类场所存在 ,这些场所正是未成年人保护 的问题隐患所在,也是检察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的关键 。

  【案件办理】

  通过公益诉讼智能线索发现分析研判平台,检察机关获取相关线索信息900余条,通过筛选发现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的线索104条,分别交予对应 的分院 、区院办理 ,目前已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4件,整改结案8件。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 ,开展学校周边酒类销售主体专项整治工作,对校园周边酒类销售主体进行排查 ,形成动态台账,根据销售主体 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随机检查 。对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 的食品销售者,均依法进行查处 。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核实烟酒销售点线索24条,经与区市场监管局和烟草专卖局沟通 ,对线索涉及的商户及时进行整改 。密云区文旅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涉案接纳未成年人网吧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网吧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 的责任意识。

  案例五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噪声污染大数据监督案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检察 大数据监督 校园周边噪声污染治理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校园周边噪声污染瞬时性强 、取证难 、治理难等问题,通过大数据建模比对,搜集、整理 、分析违法信息数据 ,精准确定噪声源头 。对校园周边噪声污染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充分履职的,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 ,督促有效治理,维护良好校园环境 。

  【线索发现】

  2022年3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行法治副校长工作职责过程中 ,接到某中学师生反映,该校周边凌晨时段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经常有摩托车“飙车”“炸街” ,周边建筑工地在午休时段也时常有打桩机轰鸣作业,严重影响师生 的学习和休息,不少学生出现了失眠和焦虑问题。检察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其他学校周边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交通运输 、建筑工地、社会生活等噪声污染。同时 ,检察机关发现 ,由于校园周边噪声污染变化大、种类多、取证难,交管 、住建 、环保等部门分别负有不同职能,各自掌握部分信息,对噪声污染 的监管存在局限性,容易导致监管盲区 ,噪声污染问题难以根治 。

  【数据赋能】

  检察机关通过环保 、交管、住建等部门获取噪声举报、噪声值数据 、道路监控抓拍、建筑工地施工备案 、噪声污染行政处罚等数据信息 ,经对这些数据信息 的综合分析 ,筛选出校园周边存在 的噪声污染行为和噪声污染源 ,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未被行政机关处罚和治理 的案件线索 。数据分析的关键点在于及时确定声音 是否超标 、噪声污染行为是否得到行政机关 的有效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等规定,学校等建筑物属噪声敏感建筑物 ,夜间噪声不得超过45分贝 ,昼间噪声不得超过55分贝 ,机动车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由于相关规定未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同时校园周边环境噪声污染源分散多发 ,噪声污染问题 的精确“捕捉”和督促治理 , 是发挥检察职能维护未成年人良好校园成长环境的重点内容。

  【案件办理】

  经大数据比对和筛选,检察机关累计识别出参与道路“飙车”“炸街”人员59人(其中未成年人15人),确定建筑工地噪声污染18处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50处 。2022年4月 ,检察机关将校园周边噪声污染治理问题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就交通运输噪声问题依法向交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联动交管 、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环保、城市综合执法、教育等职能部门制定了《还“静”于校 校园周边噪声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开展了校园周边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各职能部门整治辖区校园周边噪声污染26处 ,整治“飙车”“炸街”团伙7批共计59人 ,扣押摩托车11辆,勒令整改摩托车40辆 ,协调妇联、团委等对“飙车”“炸街”的15名未成年人及家庭进行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加强与学校 的联动互动 ,开展交通安全普法教育25场,联动解决了久治未绝 的摩托车“飙车”“炸街”问题,辖区校园周边声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切实保护了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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